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3號原告維納斯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金波 訴訟代理人 黃光賢 律師
江曉俊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書芳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原告請求之總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書記官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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