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號原告 蘇啓鈿 訴訟代理人 曹文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誌君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按照被告人數補正起訴狀繕本(或影本),及桃園區龍潭區北坑段1276地號土地之最新、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書記官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