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6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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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626號原告 陳家福 被告 黃瑜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4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書記官謝宛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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