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6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626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626號原告 陳家福 被告 黃瑜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4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民事第三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書記官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