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549號聲請人 黃立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曹廣智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聲請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表明正確利息請求方式。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