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交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交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振榮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17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彭振榮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大略如下:起訴之犯罪事實被告被訴罪名彭振榮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3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附掛拖車,沿桃園市桃園區春日路往南崁方向行駛至幸福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應依號誌燈指示行駛,並注意兩車並行時,應與他車保持安全間距及轉彎時之內輪差,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等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闖越號誌紅燈左轉幸福路。適 張力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前開交岔路口停等紅燈,遭彭振榮之拖車撞擊而受有右大腿淺撕裂傷等傷害。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二、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
(一)依刑事訴訟法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本件被告被訴罪名,依刑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告訴人已表示撤回告訴,有卷附下述資料為證。編號資料名稱備註1本院113年2月23日審理筆錄2刑事撤回告訴狀
(四)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三、至於被告被訴肇事逃逸罪嫌部分,本院另行審結,一併說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姚懿珊法官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