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7號原告川岳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振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耀欣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本金加計迄至起訴前一日之遲延利息,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69,8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書記官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