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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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45號聲請人 張宇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0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容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書記官張禕行附表:113年度除字第4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1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72356-6股票15002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股票1603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股票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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