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管理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8號原告富邦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一嗚 上列原告與被告翡翠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書記官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