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2號原告達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信吉 原告達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樹木 同上原告桃莉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峻霖 原告永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憲明 原告蔡憲明即明城工程行
才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兩三 原告世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于慶 原告佳菱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富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原告請求之總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27,5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4,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書記官陳淑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