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8號原告 于白儂
黃柏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杲傑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書記官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