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131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三一二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三萬九千五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三百
     九十六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三百五十一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陳威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文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