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86號上訴人即原告 徐和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清正 間102年度訴字第1286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書記官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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