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14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李金火 被告 石全石美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雅嬋 被告 劉騰仁
蔡金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25日上午11時16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蘇嘉豐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書記官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