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70號原告 林秀芬 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 律師複代理人 陳冠宏 律師複代理人 蕭郁庭 被告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蔡輝昇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 律師訴訟代理人 藍弘仁 律師
參加人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 律師複代理人 張竹君 律師複代理人 張湘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4日內提出系爭房屋之平面圖,並標示
1、3號房間之位置及面積、原證9之完整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含第十一項附件所列之所有附件一至九)到院,並逕送繕本予對造。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