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86號原告 徐和興 被告 王清正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兩造請就兩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各自提出之2份書狀表示意見(被告應將2份書狀之繕本送原告收受),如有其他意見及書狀並應於15日內提出,以利案件之終結。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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