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簡字第879號
上訴人
即被告水蛙田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孟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水蛙田農產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綠園生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於112年3月20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對第一審判決之敗訴部分究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及不服部分之上訴利益為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以利本院據以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