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381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3816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俊廷

被告 何瑞彬

訴訟代理人 何秀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063元,及其中49,992元自民國111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9%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105年10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但未清償帳款,尚欠如主文所示金額,被告應依信用卡使用契約負清償責任。雖被告抗辯經濟上有困難,想與原告協調云云,然此屬履行能力問題,不影響其依約所負之清償責任,是應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