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349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關宇宏

被告 李政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雲林縣崙背鄉,有被告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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