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8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告 高麗燕 利害關係人 高伯威
高韋晴 高靖茨 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楊佳琪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元。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此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為參。
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債務人即利害關係人高伯威、高韋晴、高靖茨請求分割高伯威、高韋晴、高靖茨與被告繼承自被繼承人 高春芳 及 高智賢 之遺產(如附表),依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仍應以利害關係人高伯威、高韋晴、高靖茨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90,800元【計算式:(1,022×14,600×1/14×1/2)+(57,900×1/2)÷5=59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是扣除前已繳納之2,100元,應再補繳裁判費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阮弘毅附表:
1.基隆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面積:1,022㎡,公告土地現值:14,600元/㎡,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4。
2.基隆市○○區○○段○○○○段0000000000號,房屋現值:115,800元,持分比率:100000/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