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524號原告 趙文福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複代理人 林盼婷 複代理人 林俊賢 律師被告 羅萬右 訴訟代理人 方文獻 律師複代理人 蕭宗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2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30日準備程序闡明被告就其於102年9月30日提出之民事答辯暨調查證據聲請狀有關同時履行抗辯之記載為說明。經被告訴訟代理人稱該部分記載僅在陳述被告認為原告跟誠益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之 陳忠信 2人共同侵害被告之權利造成損害,復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並非在答辯聲明請求同時履行判決等語。惟被告嗣於103年6月20日提出民事辯論意旨狀,其上復仍載稱在本件糾紛解決前即無違約之情形,被告並主張同時履行抗辯等語,則被告此部分記載,其真意為何?並其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之具體內容為何?請被告於103年8月6日前具狀說明,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二、本件辯論終結後,因有上開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美蒼
法官蔡建興法官林慧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書記官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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