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國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國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國更㈠字第2號抗告人 吳天阳 代理人 俞人偉 相對人國防部法定代理人嚴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03年7月14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書記官蘇冠璇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