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589號原告 黃魏月秋 訴訟代理人 劉孟錦 律師複代理人 蔡尚樺 律師
黃宗哲 律師被告 魏新宏 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 律師複代理人 徐明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486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明知兩造就坐落臺北市○○區○○○○段第184-1、185-1、186-7、186-8、236-1等6地號均各24分之10之土地持分(下稱系爭土地)存有借名登記協議,竟未經原告同意即逕行處分系爭土地,致原告受有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惟查,本件原告對於被告另就系爭土地提起移轉所有權登記之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以102年度重上字第486號審理中,因本件原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有無,以前開民事案件認定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於該事件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