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7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立飛選任辯護人蔡順雄律師
高振格律師 鄭凱威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立飛自民國壹佰零叁年柒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趙立飛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執行羈押,嗣經本院認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裁定被告自103年3月13日、103年5月13日起分別延長羈押期間2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於103年7月12日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3年7月9日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認上開羈押事由仍然存在,尚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其他對被告自由權利侵害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措施替代,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03年7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台清
法官羅立德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