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再字第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再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陳玉華 即陳玉華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再審被告勞動部代表人 潘世偉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再審之訴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__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下略)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書記官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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