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8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告 高麗燕 利害關係人 高伯威
高韋晴 高靖茨 法定代理人 楊佳琪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關於建物坐落位置「基隆市○○區○○段○○○段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基隆市○○區○○段○○○○段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239條亦定有明文。且上述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茲聲請人聲請更正,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民事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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