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2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保險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7號原告穎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楊雪泉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徐履冰 律師
范嘉倩 律師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代表人 曾銘宗 (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陳開元
王麗惠 張淑芬 律師
參加人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康 (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 律師複代理人 郭姿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保險法事件,業經本院於103年7月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3年8月12日上午9時20分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侯志融法官陳姿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書記官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