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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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一一五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標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陸仟玖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楊 國 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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