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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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一一五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標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陸仟玖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楊 國 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