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369號
原 告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彩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饒維忠 間請求償還票據所受利益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