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簡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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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簡字第269號
上 訴 人  蔡周照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鄭麗緞 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8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萬6,1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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