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投小字第434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屈錫田
被 告 林梅芳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0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零陸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
息,暨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