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簡字第305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投簡字第305號
原   告  洪淑梅
被   告  洪郁馥
訴訟代理人  劉喜 律師
上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之母 陳秀琴 生前曾向原告之母 洪李綢
款,並交付被告所簽發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
)七紙。而被告之母陳秀琴在原告之母往生後,仍每月以新
臺幣(下同)3,000元清償債務6,000元,然被告之母陳秀琴
於99年2月15日往生後,被告即未繼續還款。而被告既然將
其支票借予其母陳秀琴使用,即有就其母與原告之母洪李綢
之借款債務為保證人之意,爰依保證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
表所示之支票金額共計56萬元之借款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6萬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否認被告之母陳秀琴生前曾向原告之母洪李綢借
款,而被告有何保證該借款債務之意思。蓋系爭支票七紙非
被告所簽發,被告亦未授權其母陳秀琴所簽發,是被告並無
給付原告系爭支票所示金額之借款之義務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三、按票據為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上權利係依票據文義而
發生,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不
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尚難因債權人執有債務人簽發或
背書之票據,即得證明其所主張之原因關係為存在。次按保
證,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
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契約雖非要式契約,仍需債權
人與保證人就保證契約之成立,意思表示一致,債權人始得
依保證契約請求保證人履行債務。而票據為無因證券,票據
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即不以給付之原因為成立要素。一般在
本票簽名者,其意係在擔保票據之付款,持票人固得對發票
人行使追索之權利,然此係執票人在票據上之權利。故於本
票發票人處簽名者,雖依票據法之規定負發票人之責任,然
倘未明示同意負擔民法上之連帶債務,執票人即不得僅憑本
票上之簽名,而主張發票人應負民法上之保證責任,最高法
院48年台上字第922號判例可資參照。是依該判例意旨可知
票據上之發票人或背書人責任,與負民法保證契約或債務承
擔契約責任,乃二截然不同之法律關係,非謂負票據發票人
責任者,即應負民法契約責任。
四、原告主張:被告之母陳秀琴生前曾向原告之母洪李綢借款,
被告並借其母陳秀琴被告所簽發之系爭支票七紙,由其母陳
秀琴交付原告之母洪李綢作為擔保其母之借款一節,固據其
提出系爭支票七紙及被告之母陳秀琴簽發之面額15萬元本票
一紙為證,然為被告所否認。而原告所提出由陳秀琴所簽發
面額15萬元之本票,其發票日與金額均與系爭支票之發票日
、金額不同,尚難認與原告本件請求有何關連。且交付支票
可能出於多種之原因關係,本院無從以該本票即認被告之母
陳秀琴與原告之母洪李綢間有系爭支票所示金額之借款債權
債務關係。此外,原告又未舉證證明系爭支票為被告所簽發
或授權其母所簽發之事實,亦難認系爭支票為被告所簽發。
況縱認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然揆諸前開說明,被告借票予
其母陳秀琴向他人借款,亦不當然表示負有保證人責任之意
思,是原告主張被告為本件借款債務之保證人等語,實難遽
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之母陳秀琴生前曾向原告之母洪
李綢借款,被告並交付其母被告所簽發之系爭支票七紙作為
保證債務之意等語,非屬可採。從而,原告依保證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56萬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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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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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利息起算日│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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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洪郁馥│84年10月29日│84年12月22日│100,000元│A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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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洪郁馥│84年12月22日│84年12月22日│150,000元│A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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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洪郁馥│85年2月8日│85年2月8日│50,000元│A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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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洪郁馥│85年3月25日│85年3月25日│34,800元│AA0000000│
├──┼───┼──────┼──────┼───────┼─────┤
│005│洪郁馥│85年3月25日│85年3月25日│65,200元│AA0000000│
├──┼───┼──────┼──────┼───────┼─────┤
│006│洪郁馥│85年10月27日│85年10月27日│100,000元│A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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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洪郁馥│85年10月28日│85年10月28日│60,000元│A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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