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5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515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仁助 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
萬叁仟陸佰貳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柒佰
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