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侵附民字第12號
原告BA000-A111001(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李辛茹
法官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珍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侵附民字第12號
原告BA000-A111001(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李辛茹
法官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