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侵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侵附民字第12號

原告BA000-A111001(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李辛茹

法官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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