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勞簡字第2號
原 告 徐國華
被 告 桂林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有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勞簡字第2號
原 告 徐國華
被 告 桂林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有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