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346號
原 告 陳燕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明祥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