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聲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聲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顧定軒 律師(即惠陽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相 對 人  邱麒寶
代 理 人  吳金棟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核定律師酬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3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三第一至二行關於「102年度訴字第109
04號」記載,應更正為「102年度北簡字第10904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原裁定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
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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