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332號
原 告 莊美香
訴訟代理人 呂銀海
被 告 蘇義欽
余靖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332號
原 告 莊美香
訴訟代理人 呂銀海
被 告 蘇義欽
余靖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