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332號
原   告  莊美香
訴訟代理人  呂銀海
被   告  蘇義欽
       余靖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