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聲再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再字第55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對於本院85年度上易字第75號中華民國85年1月25日確定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4年度自字第57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第一審檢察官及法官、已將自訴人涉嫌偽造文書案,發交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官官相護,提不出文化派出所當日工作紀錄簿,證明被告就是甲○○,竟一致提出無證據的判決書,恫嚇甲○○甚明。為此爰依違背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4條第1點「應審查審判權之有無」,且第一審再於八十七年簽請以行政程序處理亦有不合,爰依法聲請再審云云。
二、查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必其聲請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或第421條有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始准許之。本件聲請人所舉聲請再審之理由,核與上引法條所定無一相符,應認為無再審理由,爰依同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沈揚仁法官戴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珍鳳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