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03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瑋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瑋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拾玖罪,所處各如附表編號1至5、7至8、10至21部分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捌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徐瑋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3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分別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就㈠如附表編號1至5、7至8、10至21等19罪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㈡如附表編號6、9、22、23等4罪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3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至3】:桃園地院102年度審訴字第2024號,並就附表編號1、3所示2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編號4至9】:本院103年度審訴字第2031號,【編號10至21】: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82號,【編號22至
23】: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89號),嗣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223號就㈠附表編號4至5、7至8、10至21所示之罪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0月、另就㈡附表編號6、9、22、23所示之罪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刑事判決、刑事裁定等在卷可稽。
三、茲聲請意旨本件聲請之一部,係就附表編號1至5、7、8、10至21等19罪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受刑人所簽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而聲請意旨本件固另就如附表編號6、9、22、23等4罪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惟查,上開4罪業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2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已如前述,該裁定並於民國104年6月30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本件此部分之聲請,核屬重複聲請,應予駁回。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沛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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