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4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萬1,000元(即以原告請求塗銷登記不動產,以公告現值計算之結果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書記官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