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7月2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陳德池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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