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42號聲請人 廖武治 住臺北市○○區○○街○○號
送達代收人 謝趙欽桂 住同上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保安宮組織暨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北保安宮組織暨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台北保安宮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於民國69年6月28日為設立許可,經本院於69年3月28日核准設立登記、100年5月26日變更登記,並經本院登記處於100年6月9日發給法人登記證書(100證他字第169號,登記簿第北4冊第9頁第
849號)在案,茲因該法人之捐助章程有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處,乃於100年8月6日召開第8屆第
18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修正欲變更之組織暨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俾利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第8屆第18次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組織暨捐助章程、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保安宮組織暨捐助章程之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書記官詹佳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