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103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提出本件之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
1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此項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亦準用之,同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依法於書狀表明如主文所示之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陳筱蓉法官毛彥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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