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監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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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監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字第238號聲請人丙○○相對人甲○○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對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現繫屬鈞院,惟聲請人之住所係在台中縣太平市○○里○鄰○○街9之8號,鈞院並無管轄權,故聲請將本件裁定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等語。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三、惟按民法第1120條但書所定扶養費給付事件,由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0條之1第
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受扶養權利人之住居所位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業經聲請人於聲請書狀上所陳明,本院既為受扶養權利人住居所地之法院,即屬有管轄權之法院。從而,聲請人請求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即屬於法無據,難以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