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10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潘炳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文翊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40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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