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小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斗小字第2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木林
被   告  王水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捌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玖仟柒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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