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33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李勝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此由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
項自明。
二、經查,原告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債務,而原告所據以請求之現
金卡約定事項其他約定事項第3條後段約定:「因本約定內
容有關事項涉訟時,借款人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或因本現金
卡業務與貴行往來之分之機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有上開現金卡約定事項1份在卷可憑,足認,本
件消費借貸訴訟確有合意管轄之約定甚明,揆諸上開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乃依職權將之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吳佩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書記官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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