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0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0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40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雄耶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添龍 相對人即債務人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藤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貳拾叁萬玖仟伍佰捌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