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0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40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施志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 蕭滄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叁萬柒仟陸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計新臺幣貳仟陸佰陸拾肆元,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七一計算之違約金計新臺幣陸仟貳佰柒拾陸元,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四二計算之違約金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柒佰捌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