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7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7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婚字第70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係夫妻關係,結婚迄今已逾20年,婚後兩造並以高雄市○○區○○街○○巷○○號為共同生活住所,惟雙方個性、理念、思想、價值觀無法交集,屢因細故發生爭吵,相處不睦,且被告又於民國88年間離開兩造共同生活住所,未續與原告共同生活,迄今已逾10年以上,不相往來,形同陌路,被告拒未與原告共同生活,又無不能與原告共同生活之正當事由,主觀上有違背同居之情事,客觀上亦有拒絕同居之事實,足認被告之行為視同惡意遺棄原告,又兩造之間已無感情存在,而被告上述之行為亦顯然無意與原告共營婚姻,兩造之婚姻處於有名無實之狀態,倘任何人之婚姻情狀同處於原告之情狀者,勢必尚失維持婚姻之意欲,原告已無法忍受,為此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擇一請求准予離婚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等語。
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到場,先前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
維持婚姻者」,係抽象的、概括的離婚事由,此乃緣於民國74年修正民法親屬編時,為因應實際需要,參酌各國立法例,導入破綻主義思想所增設。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是其所採者為消極破綻主義精神,而非積極破綻主義。關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係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為其判斷之標準。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至於同條項但書所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乃因如肯定有責配偶之離婚請求,無異承認恣意離婚,破壞婚姻秩序,且有背於道義,尤其違反自己清白(cleanhands)之法理,有欠公允,同時亦與國民之法感情及倫理觀念不合,因而採消極破綻主義。倘該重大事由,夫妻雙方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有責程度相同時,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屬公允,是責任較重之一方應不得向責任較輕之他方請求離婚(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2059號判決、最高法院95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㈡經查,原告主張兩造為夫妻關係,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兩
造結婚已逾20年,婚後○○○區○○街○○巷○○號為共同生活住所,惟被告於88年2月間離開兩造共同住所,未與原告共同生活迄今已逾10年等情,業據原告陳述綦詳,並提出戶籍謄本、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各1份為證,核與證人 張昆成 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之證述:「(問:兩造婚姻狀況?)我知道,當時原告的父親生病要出去,我告訴被告說至少要等原告回來你才能出去,被告說她還是要出去,我就叫我太太幫忙照顧原告的父親,後來原告父親過世,被告也沒有回來,從被告離家出走到現在已經有十多年了。當時我跟原告講他太太離家出走時,他說被告離家也只有離家,他也沒有辦法,被告離家的時候,兩造的小孩都長大了,都會自己照顧自己。」等語相符(見本院99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筆錄),足認被告確實離家未回,有長期不負擔家計之情事,本院依前揭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上開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㈢本院審酌:兩造結婚已逾20年,兩造於婚姻關係存續其間育
有二名子女,而被告卻於88年2月間無故離家出走,導致原告須獨力擔起家計開銷之重擔,精神上承受莫大之壓力,生活上亦飽受極大之痛苦,顯見兩造長期未曾履行婚姻之義務,主觀上並無意經營或維護婚姻之幸福與和諧,客觀上復已喪失維繫婚姻所必要之通訊與聯絡,而任何人處於同一情況下,亦均不願繼續維持婚姻生活,是以,兩造之婚姻於客觀上明顯已生破綻,且無回復之希望,徒有婚姻之形式,已足認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此項重大事由,尚非可歸責原告。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訴請判決兩造離婚,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原告依同條第1項第5款之事由訴請擇一有理由判決離婚,則因本件既已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判決兩造離婚,此部分之請求即無庸再予審酌,併予敘明。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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